关于进一步加强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 省水利厅 皖水基函{2005}2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水利基建工程开工项目较多,但验收工作严重滞后。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建完工项目约210项,通过竣工验收的不足100项。同时通过我厅组织的多次检查发现,部分项目验收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项目验收各阶段的主持单位随意性较大,未按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及必要的专项验收。
二、部分项目在分布及单位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在竣工验收前未作处理。
三、少数项目验收工作报告编制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往往以程序化的说明代替实际建设过程中的描述,回避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同时很多验收资料档案整编也不规范,使验收委员会难以进行验收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基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保证验收工作质量,各地应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在加快验收工作进度的同时,加大自查自纠力度,规范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1999)的规定执行,防止出现程序混淆、手续不全等不规范的现象。
二、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检查存在的遗留问题,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要求进一步提高验收工作报告的编制质量,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资料整编工作。工作报告要以反映实际情况、揭示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为核心内容,以便于验收委员会进行客观的评价和鉴定。
四、今后凡系我厅主持验收或参加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规程要求在正式验收前14天将验收有关资料送我厅,我厅将根据情况选派专家组。